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建筑垃圾拆运核算管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榕政办[2018]24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建筑垃圾拆运核算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8]108号),以及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建筑垃圾拆运核算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榕财建[2018]112号)、《关于加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土方处置费用核算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榕财建[2018]438号)等文件精神,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土方处置倾泻点、运距和运量报市城管委审核、确认。为做好此项工作,给建设业主单位提供更便捷的服务,现将建设方需提供的审核材料告知如下:
1、经市政府确认的业主单位出具商请审核函件,并提供确认项目业主单位合法身份的相关佐证材料。
2、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三方盖章确定的土方外运工程量确认单原件(2016年12月31日之前的土方外运工程量单独确认),以立方米单位计量。(见附件样本)
3、若为2016年12月31日之前的土方外运工程量,须提供业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对三方确认量审核的证明材料。(见附件样本) 附件:商请审核函件、土方外运工程量确认单、业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对三方确认量审核的证明材料样本
4、市城管委有关审批部门核发的运输卡(单)复印件。
5、若为2017年8月1日以后施工,须提供运输企业运输建筑垃圾备案(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业主单位要作为申报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确保所提供信息及材料的客观全面、真实有效。原则上不接受二次申报。